
在公司被修理的期間
總公司的設計部也發生了大事
設計部的協理離職了
我:你家老大怎麼突然間離職了
設計部同事:
我也不清楚
我們也是上周收到人事部發的公告
他就做到這個月底
(新任董事長是在清理門戶嗎…..)
而原定公司的剩下的員工是合併入總公司
但不知道是什麼原因
後來變成了轉移
總公司創立了新的公司
將剩下的同事轉移到新的公司去……
因為是轉移的關係
總公司的人資會告訴你
公司要不要將你轉移到新公司
公司不轉移你的話
會告訴你的最後一天是哪一天
如果你被轉移到新公司
你也可以選擇要接受轉移或是不接受拿資遣費
這就是勞基法第11條第一款:歇業或轉讓時
如果公司並未真正的結束營業
那總公司資遣員工
就是違法資遣
所以總公司對公司做的事
完全合法
當時副總特助
就是用這一條被資遣的
他原本還想對公司提告
但公司確實是結束了
而他也確實拿到相關的資遣費
所以總公司也並未違法
因公司轉移後要搬進總公司
所以我們部門的行政助理
選擇不接受拿資遣費
那個自以為很厲害的副理
一樣選擇不接受拿資遣
裝修部門砍一半的人
有一個同事選擇不接受拿資遣
行政部門也砍一半
公司的總務被調入總公司
公司從30幾人瞬間只剩下10幾個人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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